偷玉米 資料圖
  □記者 任磊 通訊員李正盛    
  本報訊 封丘一古稀老漢到地里偷掰玉米棒,換錢得了100元,近日一審被判盜竊罪,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。
  只是掰個玉米棒,就受到這麼重的處罰,到底虧不虧?
  被告人樊某是封丘縣魯崗鄉農民,今年62歲,因犯盜伐林木罪,2009年11月被封丘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,並處罰金1000元。此次樊某被檢察機關指控:2013年9月份,被告人樊某利用人力三輪車,分別到封丘縣魯崗鄉祝店村、曹崗鄉王馬牧村、大賈村等地,盜竊即將成熟的玉米棒約200多斤,將玉米棒去皮後,分多次賣出,換取人民幣100多元。經封丘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,被盜玉米的價值為210元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:本案中,雖然被告人樊某盜竊的只是土地里生長的玉米棒,盜竊的金額也只有100元,達不到“數額較大”最低起點“1000元”的標準。但他在一年之內,五次到玉米地盜竊,應當認定為“多次盜竊”,其犯罪構成不需要考慮是否達到盜竊數額標準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
  最後,法院依照《刑法》有關規定,對樊某做出上述處罰。
  法官說法: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財物的行為。盜竊罪的構成有兩個標準:一是數額較大,指個人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~3000元。二是多次盜竊未作處理的應將數額累加計算。多次盜竊,指1年以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。
(原標題:偷掰地里玉米棒盜竊罪名入牢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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